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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制度

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名称:吉林省电力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ELECTRIC POWER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JILIN PROVINCE,缩写为EPIAJL。

第二条 本团体是吉林省境内电力企业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电力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教育科研、电力设备制造、电力用户及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自律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会员间不受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影响,一律平等。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政府、社会和行业。在电力行业中倡导节能、环保、安全、和谐发展、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推动诚信体系、标准化体系建设,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业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促进全省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吉林省长春市通化路11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电力行业和相关企业管理中的共性问题,结合实际向吉林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及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力行业有关数据统计、调查、收集、分析工作,发布行业信息;

(三)受电力企业委托,对电力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等进行调研;

(四)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参与电力行业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推荐;

(五)宣传贯彻行业标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六)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吉林省电力行业的资料文献,负责期刊及有关资料、书籍的编辑出版工作;参与或举办电力行业的展销会、展览会等;

(七)开展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工作,为电力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自备电厂提供管理、技术、经济、企业诊断等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为大电力用户提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八)加强与省内外电力行业、社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管理与技术交流活动;

(九)推广和交流电力企业管理经验,传递和发布省内外有关电力企业现代化管理信息、成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中电联、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实施团体会员制。会员为吉林省境内电力企业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电力建设、设计、施工、调试、监理、教育科研、电力设备制造、电力用户及中石油、中石化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荐名誉理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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